主題:搶救珊瑚,反對農委會開放珊瑚採捕
連署訴求

97年5月22日,農委會利用新舊政府交接之際,公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原條文第23條規定「珊瑚漁業…之漁船除原有漁業證照到期申請換發者外,不核發新漁業證
。」,被修正為「九十六年底前具有珊瑚採捕設備…之漁船,…得兼營珊瑚漁業。」,也就是
說,原本全台灣只剩三張合法的珊瑚漁業執照,即將在97年底全數到期失效,而農委會卻在此
時「就地合法」96艘非法採捕珊瑚漁船,此舉將造成台灣海洋資源全面性、不可恢復的破壞。

台灣將成珊瑚墳場,海洋生態面臨空前浩劫

經過多年的推廣,對於淺海珊瑚(生長在水深五十米以內)的生態保育已經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
但生活在水深超過五十米以上的深海珊瑚,由於沒有相關研究,學術界對其生態系了解有限。
依據農委會公告,這次一共開放台灣周圍五處珊瑚漁場,總面積達7811平方公里,主要採捕對
象為深海珊瑚。以深海珊瑚中的紅珊瑚Corallium rubrum為例,每年僅成長0.35~0.62公厘,生
長速率隨年齡逐漸減緩,由於生長緩慢,一經破壞將難以恢復,加上傳統的拖網採捕方式,選
擇性差,將嚴重破壞珊瑚生態棲地。

農委會假管理之名,行放任破壞之實

農委會表示「…經透過縣市政府調查結果,目前仍有96艘漁船擅自經營該漁業採捕紅珊瑚,為
強化管理,本會於97年4月9日經農委會主管會報討論通過後,依法制程序修正
…」,而農委會
所謂的管理,僅限制採捕區域及漁獲總量(每艘船每年出口量120公斤),對於採捕方法、珊瑚種
類、株徑大小或高度都沒有限制
。以往業者明目張膽非法採捕,都不見政府取締、管制,「就
地合法」後非法將有更好的掩護,國人如何相信相關單位的監督能力和決心?

政策前後矛盾,大開保育倒車

自78年起頒布實施之「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早已明訂不再核發珊瑚漁業證照。
96年2月2日漁業署發出的新聞稿亦指出「世界各國為保護棲地…善盡珊瑚捕撈管理責任,採捕
時需具選擇性並能掌握珊瑚種類、珊瑚株徑大小或高度,符合採捕規格者才採捕…我國珊瑚漁
業管理亦朝此方向推動…」。以「加強生物多樣性及資源保育利用研究」、「養護漁業資源」
為施政目標的中央政府機關,卻在生態意識高漲的時候,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前後矛盾的政策
抹殺政府與民間十幾年來的努力,如此荒謬不合理的條文,到底如何決策?由誰決定?我們要求
農委會說清楚,講明白,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犧牲公眾利益,圖利特定團體

變賣自然資源換取金錢,是落後國家的行為,據農委會副主委胡興華著作中指出,「民國五十
七年,參加生產行列的漁船達六十餘艘,採獲珊瑚53公噸,價值一億餘元」,可見珊瑚產業利
益之龐大。而農委會竟然將屬於全國人民最珍貴的海洋資源,無條件開放給少數人謀取暴利,
以96艘漁船,每船每年上限120公斤計算,每年將有11.5公噸,價值上億的金額,圖利少數珊
瑚、珠寶業者!這是新政府上台以來最不公不義的漁業政策,即使是前政府、舊主委所做的決
定,新任主委也應該懸崖勒馬,斷然煞車。我們要求農委會即刻停止核發執照,並在97年底前
,重新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修補這個荒謬而錯誤的政策。

違反國際趨勢,喪失國家尊嚴

在漁業資源枯竭的今日,珊瑚在生態糸中的角色不容小覷,維護珊瑚資源也是在保障大多數漁
民的權益。根據美國海洋保育聯盟(NCMC)資料指出,「珊瑚和海綿建立的棲息地提供了海洋
生物的培育場所和保護。光是在東北大西洋海底山區,就觀察到超過 1300 種無脊椎動物和 850 
種脊椎動物…」。華盛頓公約(CITES)更進一步在今年將寶石珊瑚中的黑珊瑚(Black Coral)
納入附錄二的物種名單。農委會身為台灣最高「保育」主管機關,卻罔顧國際保育潮流,放任業
者在深海珊瑚名列保育名單前趕盡殺絕,似乎忘了民國83年正是因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不力
,遭美國以「培利修正案」對台灣施以貿易制裁,禁止包含珊瑚等五項產品輸美。我們在此呼籲
農委會不要重蹈覆轍,為了少數人的利益,喪失國家尊嚴,讓台灣成為國際笑柄,希望農委會能
亡羊補牢,拿出誠意守住多年來的保育成果,全面禁採珊瑚,落實維護海洋資源的工作。


農委會應:

一、立即停發所有珊瑚漁業執照申請。
二、於97年底前,重新公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23條,不再核發珊瑚漁業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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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珊瑚,反對農委會開放珊瑚採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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